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恢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王菊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王菊黎,高杏春,王学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8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79756583Y。被执行人王菊黎,女,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高杏春,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王学煊,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菊黎、高杏春、王学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菊黎已履行完借款本金4万元,现已与申请人就未履行的利息和违约利息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王菊黎延迟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已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