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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高峰与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峰,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780号原告:马高峰,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95340235X。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惠,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泸,系公司职员,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特别授权。原告马高峰与被告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高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被告固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惠、白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所欠运费2629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为山东七星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9日变更登记为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从事运输工作,长期给被告运输货物,截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费共计28847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四次共偿还255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固丰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公司财务紧张,希望能调解制定一个还款计划,尽量达成调解。本院认为,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马高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马高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运输服务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运费26297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高峰支付所欠运费262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2元,由被告山东固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