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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06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平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人民陪审员  安万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