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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红果东盛酒业申请执行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果东盛酒业,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红果东盛酒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注册号520223600047749。经营者封应东,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封涛,男,1967年9月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交通综合楼,注册号520200000024140。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总经理。红果东盛酒业申请执行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红果东盛酒业货款254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7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红果东盛酒业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3721元,上述合计2963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康裕餐饮娱乐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停业,且主要负责人也找不着,申请执行人红果东盛酒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