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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芦森与徐孝武、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森,徐孝武,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芦森,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赛区,被执行人徐孝武,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孝武。本院作出(2016)鄂0102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3号1栋101室、105室、106室、107室、2栋2单元101室、102室、3栋3单元101室、102室的8套房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芦森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3号1栋101室、105室、106室、107室、2栋2单元101室、102室、3栋3单元101室、102室(洪2010013319,洪2010013323,洪2010013324,洪2010013325,洪2010013326,洪2010013327,洪2010013328,洪201001332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