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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2号。法定代表人:毛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国,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自贡大商商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曾伟贤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