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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小东与康文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东,康文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429号原告:蔡小东,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权,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文芬,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东诉被告康文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依法预交诉讼费用,也不符合法定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中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