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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兵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0刑初38号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兵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31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刑诉字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兵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睢景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兵强伙同一名叫“李某”的人,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曲周县依庄乡西路庄村,在村子里将该村村民张献祈停放在街上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电动三轮车被“李某”骑走。刘兵强得款300元。经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094.44元。2、2017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兵强伙同“李某”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邱县邱城镇西街村。将村民石某2家街门底下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在“李某”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刘兵强骑着摩托车逃离途中,被失主和群众追赶并抓获。经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120.83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兵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兵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兵强伙同一名叫“李某”的人,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曲周县依庄乡西路庄村,在村子里将该村村民张献祈停放在街上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电动三轮车被“李某”骑走。刘兵强得款300元。经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094.44元。2、2017年3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兵强伙同“李某”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邱县邱城镇西街村。将村民石某2家街门底下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在“李某”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刘兵强骑着摩托车逃离途中,被失主和群众追赶并抓获。经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120.83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兵强已赔偿受害人张献祈的损失共计4500元,受害人张献祈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被告人刘兵强的供述。2、被告人刘兵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3、受害人张献祈陈述。5、受害人张献祈对被告人刘兵强作案工具摩托车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6、受害人石某2陈述。7、证人石某1证言。8、石某2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9、张献祈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0、邱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11、邱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照片及被告人刘兵强到案经过。12、被告人刘兵强户籍信息。13、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邱价认字【2017】第009号关于两辆电动三轮车价格的认定结论书。14、受害人张献祈出具的谅解书及收到被告人刘兵强赔偿款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兵强能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张献祈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兵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兵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孙九凡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