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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刘中文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390号原告:刘中文,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负责人:李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书军,该公司职员。原告刘中文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中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中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99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14时3南皮县庄村西十字路口处,冀J×××××XXYF号��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顺行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皮县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认定叶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挺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冀J×××××XXYF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投保情况没异议。在核实没有拒赔、免赔的情况下同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2、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共计赔偿10000元,原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7878元,被告保险公司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误工费,其提交了沧州展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营业执照1份、劳动合同1份、工资表3张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年龄远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且并未提供具有劳动监管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对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误工费不予承担。本院认为,依据由南皮县人民法院委托,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误工期限的鉴定结论,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误工期限为150天+30天(二次手术期间)=180天。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证实了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收入的实际减少情况,且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故本院对原告的此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并依法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3000元+3100元+3100元)÷91天×180天=18198元。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对计算标准无异议,但对于护理期限认为过长,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此项的鉴定结论,依法确认原告的护理期限为75天+10天=85天,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111元/天×85天=9435元。3、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十级伤残,确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600元,其提供了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正式发票一张予以证实该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住院情况,酌情认定5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4611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64611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6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75元,由原告刘中文负担6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志勇附:南皮县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南皮县财政局支付中心。账号:03×××1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