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旭霞盗窃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30号肖旭霞:你为石振兴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津02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石振兴未参与盗窃,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石振兴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认定石振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有同案犯冉智华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乘车信息表以及辨认笔录等一系列直接和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实石振兴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虽石振兴否认其参与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但其辩解理由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