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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士海与许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海,许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56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海。被执行人:许付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海与被执行人许付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夏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申请人张士海各项损失共计168320.38元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