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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彦儒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儒,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32号原告:孙彦儒,男,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住志丹县。被告:张军,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志丹县。原告孙彦儒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彦儒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彦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文德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