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向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向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20号原告: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腾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92707057B。法定代表人:王定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高升,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岳向伟,男,1996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向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72元(已减半),原告贵州瑞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登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