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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建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陈建华,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莉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街西段南侧D-1号营业用房(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证资阳国用(2014)第××号)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的评估价为529万元,买受人黄建国通过公开竞价以572.5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雁江执字第1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莉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街西段南侧D-1号营业用房(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证资阳国用(2014)第××号)的查封。二、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街西段南侧D-1号营业用房(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证资阳国用(2014)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建国(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建国(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三、该房屋原有的担保物权消灭。四、买受人黄建国(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