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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海健、骆巧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健,骆巧琴,黄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英大埔亭前园区四巷*号。被执行人骆巧琴,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组。被执行人黄晓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健与被执行人骆巧琴、黄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