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张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张×,男,2013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潘家园18号楼4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张明华,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34号。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39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明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2万元,但被执行人张明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明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张明华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