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陈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366号原告: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郑银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渊,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伟,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漳州市一马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艺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