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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7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亭和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440721XE。法定代表人张疏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公司员工),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长荡居委会二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107215759。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6551E。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