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与谢福有、谢福洪、邱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以下简称巧家县农行)。法定代表人张世静,行长。组织机构代码:21704101-4。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路29号。委托代理人邹福华,男,生于1963年09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巧家县农行客户经理,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谢福有,男,生于1976年12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谢福洪,男,生于1972年06月0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邱其萍,女,生于1977年11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巧家县农行诉被告谢福有、谢福洪、邱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巧民初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由谢福有偿还巧家县农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343.90元,合计34343.90元,谢福洪、邱其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59.00元由谢福有、谢福洪、邱其萍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福有、谢福洪、邱其萍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巧家县农行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福有、谢福洪、邱其萍外出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谢福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巧家县农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谢福有、谢福洪、邱其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