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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秋红、杨志成挪用资金、高利转贷、职务侵占、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秋红,杨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80号抗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秋红,女,1977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中专文化,系黄石中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捕前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2017年4月10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志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黄石中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黄石艺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石市博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湖北省大冶市金山街道新农村下杨湾56号,捕前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2017年2月14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鲁彩萍,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秋红、杨志成犯挪用资金罪、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以及原审被告人杨志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秋红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杨志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追缴被告人杨志成、吴秋红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57750元,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吴秋红、杨志成退赔职务侵占罪的赃款人民币22.78万元,返还给黄石中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另20万元由被告人吴秋红退赔,返还给黄石中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吴秋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习少婷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