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特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井来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井来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91号申请人: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蕾花园5号楼16门增一号。法定代表人:任景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津胜,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井来旺,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井来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8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隐瞒了他与天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其系天磁公司正式员工,享有社保和工资待遇。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只是一份兼职,双方协议价格,不存在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定休假日及加班工资问题。且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员工宋津胜个人雇佣兼职,与申请人并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动合同,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井来旺未答辩。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86号仲裁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井来旺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22日的工资差额80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井来旺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9月22日的工资差额3829.5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井来旺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9月22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894.5元。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认为,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8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任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