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仕鹏挪用公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仕鹏,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辩护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仕鹏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仕鹏及辩护人贾孝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由莒县人民政府创办的事业单位,自2008年3月始,被告人唐仕鹏任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审计科科长。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仕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个人工作简历、人事任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挪用公款事实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仕鹏在担任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用于成立日照康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498万元挪用给王某经营的日照百信畜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使用。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唐仕鹏将上述资金归还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仕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日照康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议记录、莒县翔丰供销有限公司明细账、日照百信畜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日照康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莒县百信养鸭合作社账户交易明细、贾某1、赵某账户交易明细、日照百信畜禽有限公司验资账户交易明细、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凭证、汇兑凭证、莒县翔丰供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李某利、王某、贾某1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受贿事实自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唐仕鹏在担任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管理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破产公司资金等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存于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莒县农商银行潍徐路分理处,为他人在银行存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银行工作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312024.6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唐仕鹏利用职务便利,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增加存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以支取银行代办员手续费的名义收受该行工作人员于某明所送现金202050元。2、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唐仕鹏利用职务便利,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增加存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以支取银行代办员手续费的名义收受该行工作人员杨某所送现金56920元。3、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唐仕鹏利用职务便利,为莒县农商银行潍徐路分理处增加存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以支取银行农金员手续费的名义收受该行工作人员徐某所送现金53054.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仕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农信息员的指导意见、支农信息员手续费发放明细、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账户信息、金谷银行支农信息员明细表、现金付出传票、莒县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莒县农商银行郭某等人的账户信息、代办储蓄手续费计酬表,证人于某明、杨某、徐某、刘某、严某、贾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唐仕鹏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系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9月接到省纪委转来的反映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问题的信件后,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经初核后,掌握了该社财务科科长唐仕鹏上班时间赌博受到行政处罚及其将单位公款300万元存入个人账户赚取利息的事实。同年10月11日,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唐仕鹏采取“两规”措施,在审查期间,被告人唐仕鹏如实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银行工作人员贿赂款26.1541万元及挪用公款498万元给王某使用的事实,同年10月18日,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唐仕鹏涉嫌犯罪问题移送莒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4日,莒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仕鹏涉案款259030元予以扣押,同年3月14日,莒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仕鹏涉案款53054.64元予以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仕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审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唐仕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仕鹏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仕鹏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主动供述纪检部门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受贿罪减轻处罚;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涉嫌挪用公款300万元的线索未查证,被告人唐仕鹏主动交代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可对其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对于挪用的公款,被告人唐仕鹏已全部归还,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受贿,被告人唐仕鹏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主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仕鹏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仕鹏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仕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莒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唐仕鹏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二千零二十四元六角四分,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飞审 判 员 于晓磊人民陪审员 倪守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庄肃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