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火生、宋俊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火生,宋俊文,宋炜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杨火生,男,1948年11月生,汉族,江西瑞金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宋俊文,男,1965年5月生,汉族,江西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宋炜灵,男,1992年3月生,汉族,江西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杨火生与宋俊文、宋炜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俊文、宋炜灵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费625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宋炜灵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锦江名城锦绣园的一套房屋(面积136.01㎡,房产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予以查封。2017年8月1日,申请人杨火生与被执行人宋炜灵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人杨火生同意宋炜灵以其在瑞金市象湖镇锦江名城锦绣园的一套房屋(面积136.01㎡,房产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以物抵债方式抵偿借款420000元及诉讼费3800元。被执行人宋炜灵上述房屋属按揭购房,剩余按揭还贷及过户产生的费用、本案执行费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炜灵坐落于瑞金市象湖镇锦江名城锦绣园的一套房屋(面积136.01㎡,房产证号: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作价423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火生,抵偿其债务423800元。上述不动产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杨火生时起转移给申请人杨火生。二、申请人杨火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易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