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邴建升与税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建升,税长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29号原告:邴建升,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税长征,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邴建升与被告税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邴建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邴建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邴建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邴建升负担。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