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梅、周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梅,周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3074号原告:刘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系刘军之妻),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梅,女,1977年2��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鑫,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军与被告刘梅、周鑫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梅、周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6839元及利息,月息按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执行完毕至。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梅、周鑫在合伙经营凰稼酒楼(该酒楼已注销)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干货,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干货31893元。后经催要被告多次共付给原告干货款15000元,尚欠16893元,久拖不付。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刘梅、周鑫未答辩也未举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刘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欠条一张、协议书、结婚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注销信息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由于两被告缺席,不能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9日载明:今欠小刘干货款31893元,落款:周鑫、凰稼酒楼(加盖该酒楼公章;该酒楼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梅;该酒楼于2016年4月14日注销);该欠条还载明:2015年2月26日晚上付小刘干货款4000元整。2016年7月7日刘军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本院起诉刘梅、周鑫。2016年10月31日刘军与刘梅、周鑫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甲方代表刘军,乙方代表刘梅,丙方代表周鑫。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调解,就乙方凰稼酒楼欠甲方刘军干货款28900元整,就还款方式达成以下协议:一、第一次还款金额9000元,还款时间2016年10月31日;第二次还款金额9000元,还款时间2016年12月31日;第三次还款金额10900元,还款时间2017年2月28日;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甲、乙、丙各一份。2016年11月7日刘军撤回起诉。协议签订后刘梅、周鑫给付部分货款。为此,刘军于2017年6月19日以刘梅、周鑫尚欠货款16839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凰稼酒楼注销后,刘军与刘梅、周鑫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系当事人对本案债权、债务及债务履行达成新的约定。该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刘军主张刘梅、周鑫尚欠货款16893元;刘梅、周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付清货款的义务,也没有提供给付刘军货款具体数额的证据;刘军请求刘梅、周鑫主张给付货款16893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算。刘军请求给付利息,月息按2%计算,由于刘军没有提供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证据,刘梅、周鑫应承担该款逾期偿付期间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刘军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执行完毕至,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从2017年6月19日本案立案之日起。综上所述,本案刘军请求刘梅、周鑫给付货款16893元及该款部分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梅、周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军货款16893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刘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刘梅、周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七年八���三日书记员  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