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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袁江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袁江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显效,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袁江艇,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袁江艇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根据家庭情况酌情从轻处罚。经查明,被执行人袁江艇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695平方米修建钢筋加工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江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修建钢筋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袁江艇于2017年8月16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修建的钢筋加工厂厂棚,搬离机械设备,恢复土地原状,交纳罚款12000元(已交纳)。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袁江艇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付敏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