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超与关某、关成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关某,关成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007号原告:张超,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关某。法定代理人:关成义(系被告关某。被告:关成义(系被告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关某、关成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关某、关成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关某、关成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