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194号原告:张红艳,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法定代表人:贾永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水,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满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职员。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负责人:曹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娇(曹彬之女),女,汉族,1989年8月24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职员。原告张红艳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红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艳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5元,由原告张红艳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张红艳989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