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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田某,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某未完全履行(2017)皖1522民初1546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亭附:执行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