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田某,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某未完全履行(2017)皖1522民初1546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亭附:执行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