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鸿燕与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鸿燕,彭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916号原告:于鸿燕,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彭磊,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于鸿燕与被告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鸿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鸿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鸿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鸿燕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于鸿燕225元。审 判 长 于素娟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