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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宣进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进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进康,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庆市迎江区。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建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进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进康、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杜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3月间,被告人宣进康采取翻窗或撬门窗等方式10次入户盗窃,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517元,其中6次未盗得任何财物。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宣进康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宣进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窗等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5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进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第五笔至第十笔犯罪事实,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宣进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坦白,多次盗窃中部分未遂,另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3月间,被告人宣进康采取翻窗或撬门窗等方式10次入户盗窃,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51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5日清晨,被告人宣进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秦潭村中心组15号焦某的家中,盗得现金2000多元。2.2017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宣进康采取推门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秦潭村王山组21号江某1家中,盗得现金2000多元,OPPO牌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1503元,金手镯价值3235元),儿童银手镯一对。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和儿童银手镯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3.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宣进康采取撬门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长山村吴屋组7-2号的吴某1家中,盗得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五星皖牌香烟两条、普皖香烟两条、海之蓝白酒两瓶(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1470元)及约100元的零钱。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两瓶海之蓝白酒及100元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4.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宣进康采取撬门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秦潭村新民组17-2号焦贤国家中,盗得现金400元及金耳环一付(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0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金耳环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5.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宣进康采取撬门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长山村吴屋组10号的陆某家中,末盗得任何财物。6.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宣进康采取撬门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长山村吴屋组4号的吴某2家中,末盗得任何财物。7.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宣进康采取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长山村叶屋组1-1号的叶某家中,未盗得任何财物。8.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宣进康采取破坏防盗窗后翻窗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长山村潘屋组15号方某家中,未盗得任何财物。9.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宣进康采取破坏窗户的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新桥村新华组13-2号潘某家中,未盗得任何财物。10.2017年3月初,被告人宣进康采取破坏窗户的方式进入安庆市老峰镇新桥村新华组38号余某家中,未盗得任何财物。2017年3月15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宣进康在安庆市迎江某2大绿洲小区西边的独秀宾馆大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宣进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地点及赃物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搜查等笔录、被害人焦某、江某1、吴某1等人陈述、被告人宣进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宣进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撬门破窗等手段,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5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宣进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另被告人宣进康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宣进康实施的十次入户盗窃,其中有六次未盗得任何财物,系犯罪未遂;另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宣进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宣进康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玄(代)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