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和田、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田,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田,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和田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0518.75元,但被执行人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鲁039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巴迪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