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国良与朱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国良,朱学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86号原告:华国良,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朱学祥,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华国良与被告朱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华国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国良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国良负担。审判员 陈建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