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4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国良与朱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国良,朱学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486号原告:华国良,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朱学祥,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华国良与被告朱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华国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国良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国良负担。审判员  陈建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