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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平、李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平,李峰,李建华,郝丹,岳月在,韩双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海大道金山管委会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晓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国,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建平,农民。被执行人李峰,农民,二人系夫妻。被执行人李建华,农民。被执行人郝丹,农民,二人系夫妻。被执行人岳月在,农民。被执行人韩双巧,农民,二人系夫妻。本院在执行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建平、李峰、李建华、岳月在、韩双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