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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大聪、郑明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聪,郑明雄,汪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余大聪,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教师,住镇雄县。被执行人郑明雄,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大湾镇人民政府职工,住镇雄县。被执行人汪帅,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场坝镇人民政府职工,住镇雄县。关于余大聪与郑明雄、汪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627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由郑明雄偿还余大聪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清偿完毕后立即支付2016年7月12日前所欠利息3.6万元。汪帅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1150由郑明雄承担)已发生法律效力,余大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明雄、汪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明雄、汪帅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明雄、汪帅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明雄系大湾镇人民政府职工,但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执行的另案扣留,其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不能执行。已执行扣划汪帅银行存款人民币60693.26元,余款因其工资抵押贷款,也暂不能执行。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余大聪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云0627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何高莹审判员  赵 智审判员  宋邦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