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陈建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陈建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2177号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820号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897508XL。法定代表人:张志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建云,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如东县,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诉被告陈建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441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南通金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陈建云是南通市港闸区高迪晶城11幢1703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2.35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5元。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陈建云已缴纳2014年7月31日前的物业管理费,之后未再缴纳,经原告多次催缴后仍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建云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4419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建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 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