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1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学文与林芳德、腾冲永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文,林芳德,腾冲永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1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吴学文,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段俊卿,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芳德,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古。被执行人:腾冲永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吴学文与林芳德、腾冲永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58413.54元,已受偿250000元。现因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吴学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维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