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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绍珍与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珍,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绍珍,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6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堰坝村五社(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3143-2。法定代表人程朝旭,该公司董事长。张绍珍与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达州市金恒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已按照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作出的达市劳人仲案[2017]20号《仲裁调解书》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作出的达市劳人仲案[2017]2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