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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371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A4号楼2层212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1108室。负责人:周莉。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张智河,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雷,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解菁娜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