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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胡显顺,李红芳,胡豪,王杰良,襄阳市高新区顺豪商贸经营部,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长虹食品城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20号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民发盛特区A座12楼。法定代表人:吴珍,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显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被申请人:李红芳,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胡豪,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王杰良,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襄阳市高新区顺豪商贸经营部。住所地:襄阳长虹食品新城D5区013-014。经营者:胡显顺,经理。被申请人: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长虹食品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民发天地8栋102室。法定代表人:胡显顺,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胡显顺等人的房产。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2017年8月1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杰良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民发商业广场A幢1层130室,房权证号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民发商业广场A幢1层128室,房权证号码:樊城区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红芳所有的位于汉川市新河镇荷沙公路江家村1幢房屋,房权证号码:新河2010000**号;三、查封被申请人胡显顺所有的位于汉川市新河镇荷沙公路江家村1幢房屋,房权证号码:新河201000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