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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树民与李淑霞、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民,李淑霞,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90号原告:李树民,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镇。被告:李淑霞,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林明,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李树民诉被告李淑霞、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树民诉称:李淑霞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年末还清该笔欠款,此款由林明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本院认为:李树民起诉要求李淑霞、林明偿还欠款200000元,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树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昀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