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树民与李淑霞、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民,李淑霞,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90号原告:李树民,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镇。被告:李淑霞,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林明,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李树民诉被告李淑霞、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树民诉称:李淑霞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年末还清该笔欠款,此款由林明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本院认为:李树民起诉要求李淑霞、林明偿还欠款200000元,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树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昀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