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刚、沈海燕与黄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沈海燕,黄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354号原告:宋刚,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沈海燕,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黄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刚、沈海燕与被告黄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刚、沈海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刚、沈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天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