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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刚、沈海燕与黄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沈海燕,黄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354号原告:宋刚,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沈海燕,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黄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刚、沈海燕与被告黄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刚、沈海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刚、沈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天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