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定辉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定辉,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定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萧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定辉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份擅自将购买得黄某1种植在柳城县东泉镇东泉社区飞鼠岩屯老虎岭上的尾叶桉树砍伐。经测算,被伐林木蓄积量为76.9067立方米。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陈定辉主动到柳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定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柳城县东泉镇林业站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林木现场调查报告、陈定辉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黄某1、黄某2、卢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定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定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定辉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定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定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定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