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张村镇高刘村一组与执行人刘海堤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张村镇高刘村一组,刘海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张村镇高刘村一组。负责人刘道星,男,生于1944年1月27日,汉族,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刘海堤,男,生于1975年7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张村镇高刘村一组与被执行人刘海堤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