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2民初1848号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王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波,该公司法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49号。法定代表人:许志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雷,该公司员工。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9489.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约10000.00元;合计21948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龙永高速公路第一合同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一份《桥梁支座购销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盆式支座。协议后,原告将价值409489.00元盆式支座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未支付原告部分货款。2015年5月6日经双方对账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59489.0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原告50000.00元,尚欠原告209489.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共欠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9489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全部货款109489元,逾期未支付的,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二、各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由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 焱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