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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伍正方、周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伍正方,周传贵,徐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01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主要负责人:黄元平,行长。被告:伍正方,女,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周传贵,男,生于1964年8月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徐昌平,男,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下称农业银行)与被告伍正方、周传贵、徐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农业银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偿还原告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后,原告农业银行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计1109元,由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