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伍正方、周传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伍正方,周传贵,徐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01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主要负责人:黄元平,行长。被告:伍正方,女,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周传贵,男,生于1964年8月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徐昌平,男,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下称农业银行)与被告伍正方、周传贵、徐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农业银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偿还原告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后,原告农业银行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计1109元,由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