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闵万兵申请执行杨西锋、马进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万兵,杨西锋,马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闵万兵,男。被执行人杨西锋,男。被执行人马进才,男。本院在执行闵万兵申请执行杨西锋、马进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西锋、马进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