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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闵万兵申请执行杨西锋、马进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万兵,杨西锋,马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闵万兵,男。被执行人杨西锋,男。被执行人马进才,男。本院在执行闵万兵申请执行杨西锋、马进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西锋、马进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