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全、董宪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董宪忠,庞秀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全,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董宪忠,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庞秀焕,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本院在执行人何全与董宪忠、庞秀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申请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娜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