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王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848058795G。法定代表人林长春。被执行人王智强,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彩华,女,1960年7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传淡,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应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113号2单元402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款项已分配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智强、徐彩华、王传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鲍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