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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716苏越与江阴市华士朗庭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江阴市华士朗庭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16号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士朗庭歌厅,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俭益路1号。经营者:陈献清,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该歌厅法务。原告苏越诉被告江阴市华士朗庭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苏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苏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苏越已预交),由原告苏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筱 微信公众号“”